首页 > 党史百科 > 正文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来源:  日期:2017-6-13 11:30:08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和国家根据中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做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
  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做出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四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此外,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当然,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施的。国家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主要包括: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优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等等。
  由于成功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少数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保证了我国各民族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